江苏海洋大学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生心理健康工作专项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教体艺〔2023〕1号)和《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教学函〔2021〕1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江苏海洋大学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心理危机是指当学生原有的心理平衡状态被打破,导致情感、认知、行为功能的失调而出现的一种严重失衡状态。心理危机干预是指对处于心理危机状态中的学生,采取有效措施,使之能顺利度过危机,尽快恢复心理与社会功能。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牵头的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学生工作处、保卫处、后勤管理处、研究生工作部等相关部门。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由党委负责人牵头的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小组,成员包括党委(党总支)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
第六条 各学院积极组建学生心理健康社团组织,充分发挥学生心理健康社团骨干、心理委员、宿舍长在心理危机干预中的作用。
第七条 全校教职工都有义务反馈和关心处于心理危机状态中的学生。
第三章 心理危机干预对象
第八条 心理危机干预对象为《心理重点关爱学生信息库》中的所有学生。具体包括:
(一)一级重点关爱学生,具体包括:
1.确诊有心理疾病,且状态不稳定的在校生;
2.经鉴别评估,自杀自伤评估分值在9-15分的学生;
3.近期制定过自杀计划或实施过自杀行为的学生;
4.近期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的学生;
5.经常有自杀意念或自杀倾向明显的学生;
6.行为或性格突然异常的学生,如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的话等;
7.情绪突然明显异常的学生;
8.有明显的攻击性行为或暴力倾向,或其它可能对自身、他人、社会造成危害的学生;
9.学院评估的其他需要列为一级重点关爱的学生。
(二)二级重点关爱学生,具体包括:
1.确诊有心理疾病,但状态相对稳定的学生;
2.经鉴别评估,自杀自伤评估分值在6-8分的学生;
3.日常行为怪异、性格有明显缺陷者,对自身或他人有重要影响的学生;
4.遭遇严重生活事件,出现情绪和行为异常,无有效应对方式的学生;
5.学院评估的其他需要列为二级重点关爱的学生。
第四章 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原则
第九条 预防为主的原则。心理危机干预工作以预防为主,力争做到早发现,早干预。
第十条 生命第一的原则。发现危机情况,立即采取保护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
第十一条 亲属参与的原则。实施心理危机干预时,第一时间通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共同做好干预工作。
第十二条 全程监护的原则。实施危机干预过程中,安排2名以上专门人员对干预对象全程监护。
第十三条 分工协作的原则。实施危机干预过程中,相关部门要协调配合,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五章 预防性干预
第十四条 多渠道收集预警信息,建立《心理重点关爱学生信息库》。
(一)开展新生心理普查与回访工作。学校每年对新生进行心理普查,筛选出心理重点关爱学生。
(二)建立学生心理状况报告制度。各学院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心理表现异常学生情况,第一时间上报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并填写《学生心理健康状况上报表》(见附件1)。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在工作中发现需要学院介入关注的学生反馈给学院,填写《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反馈表》(见附件2)。
(三)建立与管理《心理重点关爱学生信息库》(见附件3),对心理重点关爱学生实行分级关爱、谈心谈话和动态跟踪关注,填写《学生谈心谈话记录表》(见附件4)。《心理重点关爱学生信息库》中学生变动,需填写《心理重点关爱学生信息库变动申请表》(见附件5),经学生工作处审批。
第十五条 分类干预。学院在日常工作中要关注心理重点关爱学生,密切联系其所在班级班主任、任课教师、心理委员和家长,根据学生的不同危机状况,采取不同的干预措施,在工作过程中不要随意给学生贴上“心理疾病”标签,不得歧视经医院诊断患有心理疾病的学生。
(一)对一般关注学生由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和二级学院开展个性化教育、疏导和帮扶,提高其心理调适能力。
(二)对目前状态较稳定的重点关爱学生,进行跟踪服务、心理疏导和服药指导。
(三)对自杀倾向明显、精神病发作、重度抑郁、双相情感障碍等学生应立即通知家长并转介到定点医院诊疗。
(四)对不适合继续留校学习的学生,根据实际情况办理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或退学等手续。
第六章 应急干预
第十六条 对有自杀计划学生的干预措施。一旦发现或知晓学生近期有自杀计划,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负责,成立监护小组,对其实行24小时监护,确保学生安全。
(二)立即通知学生家长尽快来校。
(三)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自伤自杀评估方法对学生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七条 对已经实施自杀(伤)/伤他行为学生的干预措施:
自杀(伤)/伤他事件发生后,启动《江苏海洋大学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对已经实施自杀(伤)/伤他行为学生周围的同学,进行分层次、分类别、有针对性的干预,避免更大范围的急性心理危机出现。
第十八条 对处于精神疾病发作期的学生,学生工作处联系连云港市第四人民医院启动学生就医绿色通道后,由学院陪护学生就医。
第七章 心理或精神问题学生愈后鉴定及跟踪
第十九条 因心理、精神问题休学的学生,在申请复学时,需要提供专科医院开具的康复证明。
第二十条 学生复学后,学院要及时谈话,以全面了解情况,并列入相应的预警等级进行关注,心理健康教育中心配合学院进行心理咨询。
第八章 建立心理档案
第二十一条 《心理危机学生预警信息库》中所有学生都需建立纸质心理档案,实行一人一档、一生一策制度,心理档案由各学院心理辅导员专门负责保管。
第二十二条 心理档案的内容包括:
(一)心理测试及回访相关材料;
(二)学生谈心谈话记录表;
(三)学业成绩材料;
(四)工作流材料;
(五)就医材料;
(六)家校合作材料;
(七)休学材料;
(八)其他与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密切相关的材料(学院自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学生心理健康状况上报表
姓名 | | 班级 | | 性别 | |
是否为贫困生 | 是 否 | 挂科门数 | |
来源 | 在库学生 心理筛查 谈话 学生反馈 家长反馈 其他 |
情况简介 (就医材料需附件上传) | |
是否已出现 危机状态 | 是 严重的精神障碍/心理障碍 自杀 自伤 伤人 | 否 |
学院已采取措施 | |
学院评估情况 | |
学院分管领导 意见 | 签名: |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建议 | 签名: |
学生处 分管领导意见 | 签名: |
附件2
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反馈表
姓名 | | 性别 | | 学院 | | 班级 | |
来源 | 课堂 咨询 其他 |
学生情况简介 | |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建议 | 签名: |
学生处 领导意见 | 签名: |
学院干预措施 | 签名: |
学院领导意见 (分管领导) | 签名: |